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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
1987年1月2日 (87)粤税三字第006号1.关于拥有与使用车船不同属一个单位和个人的纳税问题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对拥有车船与使用车船不同属一个单位和个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出租、转借、承包等),应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缴税。2.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车船征免税问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社会兴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单位、团体自用的车船免税,如用于营业、出租、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以及转借给企业使用的车船,应按规定征税。如营业、出租、承包、转借使用的车船属临时性质的,可按月计算征税,满十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征税,不满十天的免征税。3.关于实行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车船征免税问题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有收入,但收入不足经费支出,财政部门实行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车船免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管理单位,其自用的车船,从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底止,给予免税三年照顾。但用于营业、出租等非自用车船,以及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税。自收自支的事业管理单位与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划分,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规定,同财政共同研究确定。4.关于行政、事业与企业合并的单位车船征免税问题行政、事业与企业合并的单位的车船应按车船的拥有和使用划分征免税:属行政、事业单位拥有和使用的车船,自用的免税;用于营业、出租等非自用的,应按规定征税;属于企业拥有和使用,以及所有权和使用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5.关于军队系统的车船征免税问题军队系统的车船,属于军内自用的,给予免税,属于营业、出租使用的,应按规定征税。6.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劳改、管教单位的车船征免税问题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劳改、管教单位的车船,行政单位自用的,免税;兼营业、生产运输、出租和属营业、生产单位的车船,应按规定征税。7.关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车船征免税问题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管理单位的自用车船,免税;兼营业运输、出租和属营业单位拥有的车船,应按规定征税。8.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免税问题为便于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给予免税照顾。9.关于企业的消防、救护、垃圾车船免税问题企业拥有的消防、救护、垃圾车船,给予免税。10.关于企业和主管部门所属医疗单位、学校的车船征免税问题企业和主管部门所属的医院、卫生所、疗养院、学校等单位的车船,自用的免税,营业、出租和与企业使用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11.关于企业的起重车船征免税问题企业的起重车船,是作为辅助生产(营业)使用,向公安、航政部门领有行驶证、照,行驶公共道路、河流的,应按照同类型的车船征税;只在本单位内行驶,公安、航政部门不发给行驶证、照,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的免税。12.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车船征免税问题(1)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车船,自用的免税,用于营业运输、出租、承包给单位、个人和借给生产、经营、营业运输单位使用的,应按规定征税。(2)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和铁道部直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等的车船,按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规定,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税。(3)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的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车船,应按规定征税。13.关于国营华侨农(林)场、及其办的工厂等单位车船征免税问题国营华侨农(林)场、及其办的工厂等单位的车船,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规定,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税。14.关于车船吨位尾数的计税问题车船吨位尾数,按实际数量,以规定税额计算征税。15.关于人、货两用汽车的计税标准问题人、货两用的汽车,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划分征税。以载货为主的,按载货汽车税额计征;以载人为主的,按乘人汽车税额计征。如无法分别其主要使用性质时,应从高税额计征。16.关于“牵引车”征税问题“牵引车”是指本身没有乘客座位设备和载货空间的机动车。附挂拖车,应按载重吨位,以载货汽车税额征税,不能按拖卡七折计算征税。17.关于拖轮计税问题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计算,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18,关于运载汽车渡河的机动船计税问题运载汽车渡河的平船(机动船),其计税吨位,按马力二分之一计算,即每匹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征车船使用税。19.关于新购置使用的车船征税问题新购置使用的车船,应于使用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税款从行驶月份起计算征收,当月行驶不足十天的免税。行驶十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征税。20.关于停驶车船恢复行驶的计税问题因维修或其他原因停驶的车船,恢复行驶时,已税有效期已满,在停驶时,凭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向税务机关报停的,可从恢复行驶月份起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停的,按全期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21.关于车船增加或减少吨(座)位的计税问题已税车、船在纳税有效期内,经维修或改装增加车、船的载货吨位或载人座位,在本期不补征增加的载货吨位或载人座位的税款,对减少载货吨位或载人座位的,也不退还已缴的税款。22.关于退税问题车船在中途停驶,停驶时,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连续停驶三个月以上的,可退还停驶期已纳税款,不足三个月的,不予退税。23.关于总吨位、净吨位、载重吨位的解释车辆总吨位是指其车身重量及其载货吨位的总数。净吨位是指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车身吨位或司机间、业务员所占所用地方吨位所余的吨位,即实际载货吨位。船舶总吨位是指其船体及甲板上诸舱(室)之总容积(容量);净吨位:机动船是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驾驶间、轮机间、业务办公室、卫生设备及船员住室等占用容积所余的吨位;非机动船是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舵房、帆库舱、船员卧舱占用容积所余的吨位,即实际载货或载客的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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